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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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捷丰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明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明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捷丰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74232.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天津捷丰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30元,由原告天津捷丰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33元,由被告河北明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497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