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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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光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清河县时尚小镇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亿巢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清河县润滑特汽车软轴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亿巢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45%计算,自2018年6月11日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清河县润滑特汽车软轴厂和河北光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5081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亿巢汽车部件制造、被告河北光盈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和被告清河县润滑特汽车软轴厂担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