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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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1民初565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君,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河北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镇建材路与富民街交叉口东行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郭长顺。 原告***与被告河北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5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