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1民初565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君,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河北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镇建材路与富民街交叉口东行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郭长顺。

原告***与被告河北虞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5
发布日期 2020-06-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