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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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台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圣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欠原告的货款1046949元给付原告,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7593.5元。 二、如被告***经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执行,仍没有全面履行本判决第一条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则被告宏发公司应自执行机构依法确定***未履行部分的数额之日起二十日内,就***未履行部分向原告承担清偿义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