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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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益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甘镕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偿付23352857.6元; 二、限被告甘镕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10月8日的利息2873989.18元; 三、由被告甘镕嘉以欠款23352857.6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由被告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甘镕嘉的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2的偿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9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7936元,由被告甘镕嘉、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8968元,由被告甘镕嘉负担88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