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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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乳山市室美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八分公司 乳山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乳山市室美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2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上述未付工程款26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乳山市室美装饰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八分公司、被告***对涉案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原告乳山市室美装饰有限公司已经预交5200元),由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