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兆生棉业有限公司 莘县马北油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莘县马北油棉有限公司货款67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18年11月20日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莘县马北油棉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兆生棉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