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081926.92元并支付以1081926.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工程款全部返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损失; 二、由被告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37.34元,减半收取7268.67元,由被告***、被告湖南银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