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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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世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世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借款本金6897749.55元(截止2019年9月16日); 二、被告山东世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利息(截止2019年9月16日为4469160.82元;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仍以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授信协议》的约定计付); 三、上述一、二项,被告***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9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世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