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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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恒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宇通轴承有限公司 山东汇丰资产保理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5日,利息按照月利率9.0625‰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在月利率9.0625‰基础上加收50%罚息;履行时扣除已偿还的利息237536.25元,并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若被告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宇通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冠县恒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的质物(见查明部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质押担保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95元,由八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