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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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车得力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广东车得力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支付租金5064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广东富利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73元,财产保全费3102.4元,由被上诉人广东车得力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元,由被上诉人广东车得力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