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鑫苑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二、被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负担140元,被告山东鑫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