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
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常发板业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常发板业有限公司存款301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4-1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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