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 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 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常发板业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通塑胶有限公司、***、***、冠县润达塑业有限公司、山东金纬管业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常发板业有限公司存款301万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