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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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伊望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泉州宝马鞋业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市伊望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编号0***078《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429305.44元,利息、罚息、复利97950.0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上述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泉州市伊望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付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泉州宝马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伊望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32元,减半收取28766元,由被告泉州市伊望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宝马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