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黔宝汇金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
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借款本金2亿元;

二、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借款利息(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按照《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

三、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借款复利(以第二项尚欠的利息为基数,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逾期利息(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

五、确认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事项在《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事项在《保证合同》或《个人担保声明书》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以及第二、三、四项给付事项中的利息、复利、罚息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在《个人担保声明书》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6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1160元,由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2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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