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富平县美可高特乳业有限公司
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
天津市蒙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20,966,366.82元、利息2,291,309.32元,合计23,257,676.14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在(2019)津0104民初1543号案件中的案件受理费74,576元。

三、被告天津市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全部本息之日止,按照《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利息、罚息;

四、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新区支行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给付内容,以被告天津市蒙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静海经济开发区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并就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天津市蒙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富平县美可高特乳业有限公司、***、石峰、***、***、***、***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履行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4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律师费4,263.05元,合计168,284.31元,由被告天津市永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美可高特羊乳有限公司、富平县美可高特乳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蒙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石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5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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