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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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旭电子有限公司 长龙化工(深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恒旭电子有限公司、徐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761452元及利息,利息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为标准计算利息,自2016年5月1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