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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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凝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芙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登月招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芙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吉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苏州登月招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芙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3月23日解除。 二、苏州芙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1635号一层、三层(各约200平方米)、四至六层(约6267.6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667.68平方米的房屋归还苏州登月招商城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登月招商城发展有限公司在接收上述房屋后十日内退还苏州芙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58616元。 三、苏州芙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登月招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租金及房屋使用费4250375.79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参照年租金标准为3352176.24元计算)。 四、苏州登月招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苏州芙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72628.72元。 五、苏州登月招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苏州芙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4368663.94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31764元,由苏州芙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0997元,由苏州登月招商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1750元,由苏州芙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247元;鉴定费80000元,由苏州登月招商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由苏州芙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双方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自行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