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沧浪拆迁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苏航运有限公司
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
江苏万隆永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苏州市腾运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腾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房屋重置价、煤炭搬迁费、房屋部分停产停业补助费、经营性场地停产停业补助费合计2099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2元,减半收取2746元,由原告苏州市腾运物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683元,被告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负担206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苏州市腾运物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5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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