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万兴化纤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万兴化纤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0876.02元,并承担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万兴化纤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0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8元,由原告苏州万兴化纤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43元,被告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505元(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3211)。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直接预交至相应公告机构,由被告无锡市天富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向上诉人催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