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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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逾期办证损失20,662.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法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5元;余款375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无正文)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