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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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拖欠的物业费5291.52元,并支付滞纳金(其中1043.74元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算,按每月万分之五标准;1359.29元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按每月千分之三标准;873.83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2014.66元自2016年2月26日起计算,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上述滞纳金均计算至物业费实际交纳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条款中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8元,由原告苏州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7元,被告***负担721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通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