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鑫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一品精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苏州一品精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 二、被告苏州一品精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款30463元、支付违约金5550元,合计360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评估鉴定费5000元,合计6260元,由被告苏州一品精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