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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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市升降机械协会 苏州市格瑞特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苏州市格瑞特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关于SJD-2-10升降平台的销售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苏州市格瑞特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电机按钮; 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苏州市格瑞特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买卖价款20000元(直接付至苏州市格瑞特液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望亭支行62×××75账户);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3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合计248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负担之款中的150元被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