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臻品美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暨阳湖开发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苏州臻品美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00429.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10555301040017676。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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