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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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川71民初6号民事判决; 二、追加***为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川71执1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的482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成铁中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四川省连城石化能源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为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川71执1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的3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成铁中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四川省连城石化能源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追加成都新耀投资有限公司为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川71执14号案的被执行人,成都新耀投资有限公司在其未缴纳的488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成铁中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四川省连城石化能源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追加***为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川71执1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的24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成铁中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成都新西部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追加***为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川71执1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的160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成铁中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成都新西部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向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由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新耀投资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