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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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应在浙E×××××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1101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应在浙E×××××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305185.27元,支付被告***先期垫付款70000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6元,由原告***、***、***负担7556元,被告***负担2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