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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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 武汉邦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6,031.2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300元,被告武汉邦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计取314元,由被告***负担。因该款项原告***已经全部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款支付给原告***,被告武汉邦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