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州沃奇医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37533.74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7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