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上城营销服务部 杭州荣信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上城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32362.72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900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70元,由被告杭州荣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0元(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杭州荣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835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