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借款本金299000元、利息8111.87元(截止2020年4月7日),并以本金299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1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8元,依法减半收取308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