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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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机动车交强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6078.06元(包括:医疗费14029.28元、护理费7448.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71.00元; 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青岛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济南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