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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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应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兰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40000000元,并以4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给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的利息及自2018年2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以被告天津应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具体以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在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天津应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天津应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天津兰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共计247300元,由被告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应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应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兰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费40元,由被告天津兰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