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
哈电集团哈尔滨电站阀门有限公司
江阴创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三宇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06.5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612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255元,由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预交部分本院向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退还,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5-21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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