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1.2%的标准,自2017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福州庭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00元,减半缴纳为688.50元,由被告青岛铸一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7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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