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衡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苏州杰泰龙精密压铸工业有限公司 乐星产电(无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乐星产电(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苏州杰泰龙精密压铸工业有限公司模具费156888.14元并赔偿损失(以156888.1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乐星产电(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苏州杰泰龙精密压铸工业有限公司散热器毛坯价款76414.9元。 三、苏州杰泰龙精密压铸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乐星产电(无锡)有限公司迟延交货赔偿金396.9元。 四、驳回苏州杰泰龙精密压铸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乐星产电(无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270元,减半收取263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评估费1750元,合计6405元(已由苏州杰泰龙精密压铸工业有限公司预交),由苏州杰泰龙精密压铸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乐星产电(无锡)有限公司负担6100元〔苏州杰泰龙精密压铸工业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6100元不再由本院退还,由乐星产电(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苏州杰泰龙精密压铸工业有限公司〕。 反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由乐星产电(无锡)有限公司预交〕,由乐星产电(无锡)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苏州杰泰龙精密压铸工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乐星产电(无锡)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50元不再由本院退还,由苏州杰泰龙精密压铸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乐星产电(无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