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311214.51元及利息(以311214.5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二、驳回原告长春九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8元,减半收取计29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吴天照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迟茗月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