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946201.3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截止2019年1月31日尚欠利息62934.9元、逾期利息1047.5元及复息1481.6元,共计6546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产生的逾期利息、复息(逾期利息及复息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执行利率为五年以上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如遇基准利率调整的,以次年1月1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四、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昆明市第三城?金呈东泰花园二区23幢3单元3-5层102室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