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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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好快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腾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处 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安装工程款322659元及违约金(以32265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以每日万分之二为标准进行计算;如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87元,减半收取3893.5元,由原告长沙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800元,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0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