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东方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逾期本金999.88元,利息2,554.59元,拖欠罚息20.61元(被告***均已履行);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元;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的房屋(产权证号:20××04)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为本判决第二项确认的给付内容;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73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53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负担1033元,被告***负担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20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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