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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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海强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海强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至2020年4月6日止的利息7540元、罚息4712.5元、复利8.88元,及自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基础上计收的复利不支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宁波海强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律师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和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条被告宁波海强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履行之义务分别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和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海强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38元,减半收取19569元,由被告宁波海强电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