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大众卓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1民初2418号

原告:长春大众卓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公丕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长春大众卓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长春大众卓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大众卓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原告长春大众卓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春大众卓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天照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迟茗月

裁判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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