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大众卓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1民初2418号 原告:长春大众卓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公丕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长春大众卓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长春大众卓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大众卓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原告长春大众卓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春大众卓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天照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迟茗月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