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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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6657.5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3733.15元,以上共计20390.65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8418.20元的70%,即5892.74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靳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6657.5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3733.15元,以上共计20390.65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8418.20元的30%,即2525.4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三、四项合计赔偿原告***49199.5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2951元(原告***已预交2951元),由原告***负担266元,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负担1434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负担12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