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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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乐某甲、徐某某各项损失21869.32元,在商业三责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乐某甲、徐某某808177.65元;(被告黄文峰垫付的630000元在履行时,直接给付被告***,抵减后,赔偿乐某甲、徐某某178177.6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9475.94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乐某甲、徐某某346361.87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赔偿原告51001.82元; 四、驳回原告乐某甲、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350元,由被告***负担10000元,由被告***负担3175元,由被告***负担3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