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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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99766.64元,罚息、复利39331.5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2017)信银泉津个贷字第811132010171号《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付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泉州市金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泉州泉港金万源金属有限公司、泉州台购珠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7元,由被告***、***、***、***、***、泉州市金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泉州泉港金万源金属有限公司、泉州台购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被告***为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