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63805.2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支行偿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6元,减半收取18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