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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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常州启扬置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南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启扬置业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56.75万元,并支付此款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对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中不能返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对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7-02-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