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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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邹区支行对本院(2016)苏040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常州市花祺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8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区支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