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华兴(泉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典当纠纷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华兴(泉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40万元及典当综合费、利息、违约金(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典当综合费、利息、违约金合计按年利率24%计算);

二、上述债务,原告福建省华兴(泉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从被告***提供抵押并登记在闽(2018)泉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659号项下的址在丰泽区市茶叶公司宿舍A幢505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当金40万元及相应典当综合费、利息、违约金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5元,减半收取计4617.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8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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