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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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腾云入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艳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05249.12元; 二、被告南通腾云入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艳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标准如下: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以本金3625374.5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以本金2575374.5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以本金3662986.9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本金6200749.12元为基数;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下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以本金6200749.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5605249.12元为基数; 三、驳回原告南通艳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55元,鉴定74000元,合计131355元,由原告负担7065元,由被告南通腾云入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4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355元(该院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